港口与航道工程类专业承包资质分为甲级、乙级。

14.1 甲级资质标准

14.1.1企业资信能力

(1)净资产 8000 万元以上;
(2)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500 万元以上。
14.1.2企业主要人员
(1)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、机电工程、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 5 人以上;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港口
与航道工程、机电工程、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14.1.3企业工程业绩
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6 类中的 3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,工程质量合格。
(1)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散货、集装箱码头(或成套装卸设备安装)工程;
(2)5 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;
(3)水深大于 5 米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;
(4)沿海 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;
(5)1000 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;
(6)沿海 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;
(7)500 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;
(8)400 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;
(9)5 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、清礁工程;
(10)1000 吨级以上船闸设备安装工程;
(11)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;
(12)单项合同额 5000 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;
(13)油、气码头成套设备安装工程;
(14)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;
(15)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海上通信导航工程;
(16)单项合同额 500 万元以上的内河通信导航工程。
14.1.4企业技术装备
具有下列 6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:
(1)架高 60 米以上打桩船;
(2)200 吨以上起重船;
(3)排宽 40 米以上铺排船;
(4)总装机功率 2000 千瓦以上挖泥船或 100 立方米/小时以上砼搅拌船;
(5)2000 立方米以上自航耙吸式挖泥船;
(6)8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。

14.2 乙级资质标准

14.2.1企业资信能力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。
14.2.2企业主要人员
(1)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、机电工程、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3 人以上;
(2)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,且为港口与航

道工程、机电工程、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;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。
14.2.3企业技术装备
具有下列 4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:
(1)打桩船;
(2)起重船;
(3)2 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;
(4)100 立方米/小时以上挖泥船。

14.3 承包工程范围

14.3.1甲级资质
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、航道工程、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,各类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及配套工程的施工,各类船闸、升船机、航电枢纽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,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。
包括码头、防波堤、护岸、围堰、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船坞、船台、滑道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海上灯塔、航标与警戒标志、栈桥、人工岛及平台、海上风电、海岸与近海、河海湖航道整治(含堤、坝、护岸)、测量、航标与渠化工程,疏浚与吹填造地(含围堰),水下清障、开挖、清淤、炸礁清礁等工程。
14.3.2乙级资质
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 5 万吨级及内河 5000 吨级以下码头及航道工程、水深小于 7 米的防波堤、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、
1200 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,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、筒仓、水下地基及基础、土石方、海上灯塔、航标与警戒标志、栈桥、人工岛及平台、海岸与近海等工程,600 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、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,以及相应的测量、航标与渠化工程、水下清障、开挖、清淤等工程的施工。可承担 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
施工。可承担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下散货(含油、气)、杂货和集装箱码头成套装卸设备安装工程,1000 吨级以下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下升船机设备安装工程施工,单项合同额 1000 万元以下的各类水上交通管制工程的施工。

注:
水上交通管制工程包括水上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(VTS 系统)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工程(AIS 系统)、水上视频监控系统工程(CCTV 系统)、海上通信导航工程(海岸电台、甚高频电台、海事卫星通信、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等)、内河通信导航工程(长途干线、江岸电台、甚高频电台等)等。